平行进口事件的引发,往往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跨越国界的买卖行为.当某一国进口商进口了另一国的商标所有人在其它国家的代理商生产或出口同样品牌的同样商品到了该国并出售,而且价格又低于商标所有人在该国规定的价格.这种情况,商标法律原则称之为平行进口.
商品的平行进口理论的提出,虽然历史并不是很长,但却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论.至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没有一个定论.由于平行进口的基础是真实的商品,商标也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与假冒伪造毫不相于,所以各有关国家的规定也不相同,如韩国法国挪威等为代表的国家认为法律应强调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完整性,专利权的排它性,和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性任何人应尊重每一个国家商标法律的独立性,尊重商标在商业上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誊.只要含有商标的商品还未最后到用户的手中,就说明商品还在流通,因而商标所有人就有迫续和控制权.他们又认为,平行进口行为最终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和误解,造成商标权的损害,是一种非法的商标侵权行为,故应予以制止;英国等国家则认为既然许可方已经同意被许可方使用该商标,则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有权进口或出口该商品,不应该认为这是侵权行为,更何况平行进口在客观上能起到调节国内市场商品的价格,阻止了商标所有人利用商标权利实行市场垄断可起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应当允许商品的平行进口继续存在;美国、日本等国家采取折衷的办法,认为应作为例外案例或加入附加条件等特别处理;其它大多数国家并不把平行进口事件当作商标侵权来处理.由于我国目前发生此类的案例还不是很多,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此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平行进口理论是商标权中的另一个重要理论,虽然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至今还了解不多,但对于这种理论的探讨已在有关专家中展开随着经济贸易领城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平行进口问题将很快在我们面前出现.尽快地认识理解并运用平行进口理论,加紧立法上和国际接轨,对此开展研究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这是我国加入WTO后的一项重要任务.
平行进口涉及到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主要部分是商品质量和商品价格两个方面,当商品的来源说明准确无误,根本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时当不同国家的商标所有人和代理人为同一人支配或控制,商品质量有了保障时,当同样品牌的产品以更低的价格被进口回到该商标所有人或第三国代理人的国家时,便形成了其它商店里的商品比专买店价格低的局面,消费者就从中得到了很多好处.由于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商品的平行进口就有了基础.另企服快车面是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在价格受益的同时,也承担着产品质量的风险因为国别的不同,消费习惯的差异就有可能会出现虽含有同一商标但外国产品质量比国内低的情况,有些饮料产品,因为按照国外的消费习惯生产,进口后不一定适合当地消费者的口味,这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由此,就要求进口国在制订平行进口立法规章的时候,必须多方面地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由于平行进口会给进口方带来商机和商标所有人经济损失的两重作用,从而引出了种种争议,商标所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往往在合同中订立类似"仅在当地销售和不允许流通"等条款,以限制被允许生产的他国制造商或出口代理商把商品转出口到本国或与商标所有人利益有关的其它有关国家,如被许可方违背诺言,商标所有人就可以按合同法向被允许方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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