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如果是工程本身出问题,拿不到尾款无可厚非,如果是对方拖着不想给,就算合同写了甲方满意再支付,尾款依然能要而且很好要!
这年头分期付款很常见,尤其是对于做工程、项目的老板们,首期款、分期货款、尾款结合的形式都是行业惯例。作为给钱的甲方,总归想提高自己的安全边际感,最好做文章的地方就在尾款上了。一般对于尾款的支付条件,甲方会规定一个使用期,以保证使用期内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满足要求,或者干脆设定一个标准,由甲方确认无误结算后再履行支付义务。
设计图和实际施工总归有偏差,更何况是否满足尾款的付款条件又是甲方说了算。面对甲方屡屡不给钱,很多人认为合同既然这么写,那这钱也就要不回来了,实则不然。
今天要分享的是最高法知民终834号判决书,案情概括如下:
甲公司付钱让乙公司开发软件,付款方式为先无条件支付首付款,分批支付几期款项,第五期款项(即尾款)需经甲整体测试并验收通过后支付。别的款项都支付完了,就尾款甲一直拖着没给,这一拖就是一年,于是乙就把甲告至法院。
甲搬出了合同条款,认为项目尾款付款条件尚未满足,不付钱是合理的,提供的证据也确实如此,乙虽派人多次和甲沟通、下发催款函、要求甲确认,但甲对付款和确认只字未提,对于乙的软磨硬泡,甲也无动于衷。
面对这一情形,二审法院通过前几次付款情况和双方的往来沟通综合考虑项目整体情况,并结合合同性质最终判决支持了乙要钱的诉请。
项目由各个部分组合而成的,前几次付款甲都很及时,也意味着对应的项目部分是通过测试的,虽然甲对整体测试不满意,这需要各模块之间不断磨合。结合双方之间的沟通,对于部分没问题整体有问题,应该理性看待,软件并不存在根本缺陷。
对于尾款部分,可以理解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也就是说满足尾款付款条件,甲才有支付的义务。甲一直不签字确认,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尾款支付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故以付款需双方签字为由拒付第五阶段款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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