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抵免,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除国际税收优惠等特殊情况可以抵扣外,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应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款。根据国际惯例,居民个人税收抵免的主要原则是:
一是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属于境外国家(地区)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第二,居民个人缴纳的税,属于个人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性质,不挂名。这主要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在不同国家的名称不同,比如荷兰,对工资薪金单独征收“工资税”;第三,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收。
同时,为保护我国合法的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下列情形不能抵免:
一是错误缴纳或征收的境外所得税金额;二是根据我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项下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产生的额外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人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5)根据中国税法免税的境外所得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