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抵免,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除国际税收优惠等特殊情况可以抵扣外,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应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款。根据国际惯例,居民个人税收抵免的主要原则是:
一是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属于境外国家(地区)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第二,居民个人缴纳的税,属于个人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性质,不挂名。这主要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在不同国家的名称不同,比如荷兰,对工资薪金单独征收“工资税”;第三,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收。
同时,为保护我国合法的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下列情形不能抵免:
一是错误缴纳或征收的境外所得税金额;二是根据我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项下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产生的额外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人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5)根据中国税法免税的境外所得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