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人应当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改、销)户申请材料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法规。
(2)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规定可以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存款人可以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法定规定外北京丰台公司银行账户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存款人在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4)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逃税、逃债、取现等违法犯罪活动;
(5)企业应加强预留银行签名管理;
(6)存款人收到对帐单或对帐信息后,应及时查账,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出具对帐单或保兑单;
(7) 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或借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提取银行信贷或进行洗钱活动;
(8)存款人注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到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余额,退还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开户证。经银行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如本人未按规定退还各类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开具相关证明北京丰台公司银行账户变更,损失由本人承担;
(9)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支付依据。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内款项应纳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纳税证明;
(10)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即自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划拨和现金存款外,不能进行支付。处理,付款只能在三个工作日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