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审裁判结果为驳回华为的诉讼请求。
公开资料显示,华为曾于2019年申请注册“鸿蒙”商标,国际分类为42类设计研究,2020年该商标流程状态变更为驳回复审。华为“鸿蒙”商标被驳回复审后,华为便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在本案中,诉争商标即为华为于2019年5月申请的38307327号纯文字商标“鸿蒙”。引证商标一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图”,其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鸿蒙”。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据裁判文书披露,华为诉称,“鸿蒙”系具有国民级的支持与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华为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紧密、稳定的对应联系,即使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共存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由此,华为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原告华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从而与华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华为相关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上海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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