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一般指的是公司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案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破产案件法院都会进行受理的,需要一定的条件。
那么下面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你整理了破产案件受理有什么法律效力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破产案件受理有什么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处分财产权的限制。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处分与管理财产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
因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表明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没有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宣告之间债务人处分与管理财产的权利,仅规定债务人向破产宣告后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移交财产,在制度上存在着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漏,成为立法缺陷。
《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在破产申请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该规定弥补了《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这一缺陷。
(2)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
破产程序开始的目的是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在破产破产清算程序中合理分配破产财产。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与破产程序公平清偿、集中清偿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个别清偿行为实际上就是对个别债权人的优遇清偿。
当然,个人清偿行为的限制不是对个别清偿行为的绝对禁止。
为保证破产受理之后债务人营业的继续维持。
债务人仍然有可能与其他人发生往来而实施清偿行为。
为了保证这种交易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与破产程序的进行,在程序上应当规定这种个别清偿行为在管理人接管以前需经过法院同意,在管理人接管以后当然由管理人决定;在实体上应当规定以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以债务人与债权人负对等义务为条件。
(3)债务人的人身限制。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身份地位受到一定限制。
在一般破产主义立法体例中,自然人债务人被申请破产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其限制的范围包括迁徙限制、通讯与通信自由的限制、接受法院的传讯与庭审、通过列席债权人会议以及其他方式接受债权人、破产管理人、破产监督人的询问等。
在上述措施不足以维护破产程序的有效进行时,法院可以羁押债务人。
在法人破产的场合,债务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法人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上。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的人身限制作为对法定代表人的一项义务要求作了规定。
按照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案件终结之日,债务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用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人民法院决定,承担上述义务的人员可以扩大到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到期。
破产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设计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
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债权是否到期,均有权申报债权。
债权加速到期制度与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显有差异,关键在于破产程序是最终的债权实现机会。
当然,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计算其债权额时,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或者其他利益。
(2)破产债权的财产担保权行使的限制。
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享有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担保物变卖或者处理得到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当发生破产财产保全的效力。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也应当申报债权。
未经同意,不得行使优先权。
(3)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向法院正式提出参加破产程序的申请,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获得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
债权申报后的债权人成为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各种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均可以申报债权,但是对于已经分配的破产财产不能主张权利。
3、对第三人的效力。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财产处分的权利的限制包括债权受领。
为此,新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之债务人的义务,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履行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收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基于法律事实和利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行为。
破产申请包括重整申请、和解申请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享有提出破产申请权利的人称为破产申请人。
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关于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在武汉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武汉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二是,武汉是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
作为特区立法,应当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纳入适用范围,即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已为特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且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
因此,条例以“在武汉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武汉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作为适用对象。
三是夫妻共同破产的适用。
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企服快车已在武汉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企服快车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三、破产了公司还需要偿还债务吗
破产了公司还需要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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