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的清算终止条件可以申请终止,但是否通过还需要法院的裁决,那么强制清算终止程序的裁决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向您介绍强制清算程序终止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终止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决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定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清算程序。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在,然后再分配股东的剩余财产;
申请人未全额清偿个人债权和他人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终止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结束后,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二)第二条规定: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申请人民法院清算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清算申请。
二、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材料
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清算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
(五)被申请人自愿解散或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愿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书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书;
(六)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解散后已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被申请人自行成立清算组的证明文件,以及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三、公司清算组成员怎么产生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