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后,企业的债务偿还顺序是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然后偿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用,再偿还破产人所欠的税款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最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
一、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
破产后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和抚恤金 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税除前项规定外;
4.普通破产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按同一顺序清偿的,按比例分配。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二)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三)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
三、驳回破产申请能否上诉
驳回破产申请可以上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