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的公平赔偿债权,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进行赔偿。让我们来看看破产债权转让的相关内容。

一、破产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破产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失去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债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原合同关系,成为新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或多人变更。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共享连带债权。

二、企业如果破产员工离职有补贴吗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员工如果是自愿离职的,无论公司是否破产,公司都是没有补贴给离职员工的,但拖欠工资的就会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担保债权优先性体现在哪里

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体现在,有担保的债权单独划定为一个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具体体现在:

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不需要参与破产分配,可直接行使担保权利。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对直接因担保财产产生的破产费用的清偿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可以在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清偿。因此,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谁受益谁付费的公平原则,直接因担保财产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担保物权人承担。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而产生的费用也应先于物权担保债权受偿。破产管理人有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职责,履行这些职责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产生,当然也包括担保权人,并且对破产程序的进行顺利与否产生重要影响。

(三)对于诉讼费应当由担保物的变价款中优先清偿。理由在于根据2024年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破产案件的申请费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

(四)担保物的债权应当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破产法若规定共益债务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无疑否定了担保物权的立法宗旨。并且,共益债务相比破产费用而言并不会直接阻碍破产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