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程序是先成立清算组,管理、清理、估价企业财产,然后结束清算,最后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偿还的顺序是破产费用、共同债务、员工欠工资等。

一、企业破产怎么办程序?

破产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的,由股东、有关机关、专业人员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布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负责人民法院的行为和报告。

3.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批准,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成后,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分配情况,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破产。未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

5.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后,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应当向破产公司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二、破产管理人义务报酬

我国破产立法既没有对清算组成员一般义务的要求和违法失职责任的规定,也无对清算组及其成员(尤其是政府官员担任的清算组成员)支付报酬的规定。这与国外将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清算事务视为有偿服务,将其报酬列入破产财团费用,并要求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违法失职行为负责的规定,相去甚远。

三、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情形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当然,如在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或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债务人请求和解不成立或和解被废止

(1)债务人请求和解不成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做出破产宣告前,债务人请求和解的,如果法院驳回债务人的和解申请、债务人请求撤回和解、债务人经与债权人会议协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不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依法废止。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如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或是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申请废止和解,或者依职权废止和解,宣布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