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破产时,首先成立破产清算小组,处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在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公司债权变成破产债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算。关于如何偿还破产财产的债权,请跟随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了解以下内容。

一、破产财产如何偿还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有限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养老金费用,应当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二)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税除前项规定外;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按同一顺序清偿的,按比例分配。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1、管理人的职权决定了其不是享有自主权利、自由意志的私权主体,而是一个依法从事破产清算活动,且其活动直接影响与破产清算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利益主体利益的一个准公主体。

2、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应当符合其身份要求,而身份即是法律地位。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是管理人及其他涉破产清算各方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

3、管理人被赋予全面管理破产清算事务的职责,且其行为直接决定着涉破产清算各方利益主体的现实利益。而破产清算事务涉及的方面是纷繁复杂的,且不可预测,破产法列举的管理人的具体的职责是无法全部涵盖的。

三、终结破产程序条件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破产的继续已无意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最终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有关单位。裁定书的内容应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