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公司清算,也就是一种公司发生了某些解散事由,又或者是由于公司章程明文规定解散事由而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清理债务以及债权的行为,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清理,那么,清算方案由谁提出?下面看看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介绍吧!
一、清算方案由谁提出
公司清算方案的确定有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行清算的,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二)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由法院确认。
只有经过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才能执行。
二、清算组的组成
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其中破产清算属于强制清算的范围。
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所组成的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要配的清算机构。
各国对清算组或类似于清算组的成立有不同的规定,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来接管破产企业,其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专业人员一般指注册会计师、律师、经济师、审计人员等。
清算组成立后还可视具体情况聘用工作人员。
清算组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清算组的活动进行干涉。
三、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怎么确定
强制清算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