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司的发展存在一定的挫折和挫折,有时在公司的发展中会导致相应的破产清算,其中企业清算有一个清算小组。
下面让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带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组成员如何确定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一、如何确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组的成员?
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在解散条件下清算组成的人员、期限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特殊措施,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或者股东(大)会议决议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组成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在指定清算组清算的情况下,清算组的人员构成。
二、清算组的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清算财产计算分配是什么意思
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是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一般应按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处理,充分体现公平、对待,照顾各方利益。
清算后各项剩余财产的净值,不论实物或现金,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分配。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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