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对董事会负责。
截至目前,在我国经济发达、金融资源丰富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和中西部经济中心城市发展机构、拓展业务。
截止2005年6月30日,已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济南、深圳、昆明、沈阳、武汉、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太原、石家庄、大连、温州、青岛、福州、呼和浩特、天津、苏州、无锡、烟台、玉溪、聊城等27个城市设立22家分行、5家异地支行,营业机构网点总数257家,逐步建立了“立足经济发达城市,辐射全国”的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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