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将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设为关键词,却直接搜索出自己企业的网站和相关产品,这样的做法可以吗?
【案情简介】
原告芜湖圣大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大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9日,经营范围为6809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圣大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取得第6715886号“商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手术刀、外科用小刀、麻醉仪器、外科手术剪、吹入器、泌尿科器械及器具、敷药用器具、杀菌消毒器械、医用电热垫、理疗设备,有效期自2011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
2012年5月29日,原告圣大公司与美国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签订合作备忘录,旨在促进商环男性包皮环切术的发展及推广全球销售,以减少艾滋病在非洲的传播。
被告南京建国医院系股份制综合医院,诊疗科目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等。
2017年6月7日,原告圣大公司向公证处申请保全电子数据,公证书载明:
打开360浏览器,点击“百度”搜索“南京商环包皮”,在搜索出的页面中点击第一个结果,出现“商环包皮手术 包皮手术步骤效果展示”,标题下方简介是“商环包皮手术,选择南京建国医院,绣式美容包皮术治疗,术后无水肿无需拆线,恢复时间短,包皮的治疗选择南京建国医院”,点击下方百度vip客户信誉等级认证V2,屏上信息表明广告主体是南京建国医院,关闭V2点击广告标题,显示南京建国医院官网首页。原告圣大公司认为,被告擅自将其注册商标“商环”设为网络搜索关键词提供给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借助百度有偿搜索推广平台,吸引网络客户,并且在广告中擅自将“商环”使用在标题和业务简介中,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建国医院停止侵权,在百度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维权费用2万元。
【法院裁判】
芜湖经开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圣大公司作为第6715886号“商环”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南京建国医院在百度推广中使用了“商环包皮手术”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进行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商环”牌包皮环切吻合器,而选择在被告处手术。
被告南京建国医院利用原告圣大公司的“商环”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圣大公司第6715886号“商环”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据此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案件评析】
搜索引擎是互联网发展中出现并广泛应用的技术,帮助互联网用户迅速查找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但是,将他人享有的企业名称、商标等商业标志作为自己的关键词,当用户输人这些关键词时,出现的不是商业标志权利人而是那些购买了该关键词服务的企业网站,由此引发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目前,我国的现有法律对这类互联网上的商标侵权虽没有明确界定,但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
(2)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时,《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南京建国医院作为一家医疗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含男性包皮切割手术,包皮切割手术则需使用到专门用于男性包皮切割手术的医疗器械,原告圣大公司第6715886号“商环”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种类是第10类泌尿科器械及器具,两者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商品。
其次,虽然被告南京建国医院未直接将“商环”作为商品的直接标识,但其将“南京商环包皮”作为关键词提供给百度,导致公众在百度网站上输入关键词“南京商环包皮”所得的搜索结果链接到被告南京建国医院的网站,而其网站的宣传推广内容为“商环包皮手术 包皮手术步骤效果展示”、“商环包皮手术,选择南京建国医院,绣式美容包皮术治疗,术后无水肿无需拆线,恢复时间短,包皮的治疗选择南京建国医院”,上述内容实际上是被告南京建国医院利用百度推广对其业务进行宣传和推广,具有明显的商业广告性质,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被告南京建国医院辩称其未设置“商环”为关键词,但根据其与南京首屏商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在网络推广中,相关关键词由被告南京建国医院自行选定,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最后,“商环”牌包皮环切吻合器作为一种专门用于男性包皮切割手术的医疗器械,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使用“商环”牌包皮环切吻合器进行手术被国泌尿医学界称为“商环包皮环切术”。
被告南京建国医院将“南京商环包皮”设为关键词,使得公众在用“南京商环包皮”进行搜索时,显示结果的网页置顶链接为被告南京建国医院的网站,且网站内容为“商环包皮手术”、“商环包皮手术选择南京建国医院”等文字,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南京建国医院进行包皮手术所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商环”牌包皮环切吻合器或与原告圣大公司有特定联系,在选择时造成混淆。
因为相关公众在百度搜索“南京商环包皮”的目的是要在从事男性包皮手术的医疗机构中找到与“商环”相关的信息,即找到利用原告的“商环”牌包皮环切吻合器进行手术的医疗机构。
因此,南京建国医院向“百度”提供了“商环”作为关键词,使得有意愿使用“商环”商品进行手术的消费者在使用“商环”进行特定捜索时,却进入南京建国医院的网站,客观上已攀附了他人注册商标的商誉,利用他人注册商标对自身进行广告宣传,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理应受到《商标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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