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0000121363号《关于第17546397号“MEL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48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
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6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二审诉讼阶段提交商标局作出的第1589期商标公告、第1593期商标公告,可以证明第8765725号“MEILIN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35554号“名郎MELL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27892号“名郎MELL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95523号“Mellix”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17546397号“MELLIN”商标:
申请/注册号:
17546397 商标申请日期:2015-07-30 国际分类:
5类 医疗用品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
2019-01-28至2029-01-27申请人:美林股份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维生素制剂(0501)、膳食纤维(0501)、医用营养饮料(0502)、营养补充剂(0502)、婴儿奶粉(0502)、婴儿含乳面粉(0502)、婴儿食品(0502)、医用营养食物(0502)、医用营养品(0502)、婴儿尿裤(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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