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当某件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允许在法定期限内,任何利害关系人或公众认为该商标存在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情况,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反对该商标注册的意见。以下是商标异议的具体情况、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可以商标异议的情况:
1. 违反禁止注册规定:
商标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混淆;
商标含有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元素,如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官方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等;
商标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地、制造方法等产生误认;
商标含有不良影响,如涉及种族、宗教、民族歧视,或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内容。
2. 侵犯在先权利:
商标与在先已注册或未注册但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能导致混淆;
商标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
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可能造成混淆。
3. 缺乏显著性:
商标过于简单或通用,无法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如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种类、质量、功能、用途、数量等特征的标志。
4. 恶意抢注:
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却出于不正当目的抢先注册。
商标异议程序:
1. 准备材料:
异议申请书:填写异议申请表,明确异议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身份证明:异议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证据材料:与异议理由相关的在先权利证明、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市场混淆证据等。
2. 提交异议:
委托代理:通过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由代理机构代为提交异议材料;
自行办理: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材料。
3. 受理与审查:
商标局受理:收到异议材料后,商标局会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异议审查:商标局对异议理由进行实质审查,可能要求异议人补充材料或通知被异议人答辩;
公开听证:在某些复杂案件中,商标局可能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
4. 异议裁定:
作出决定:商标局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异议裁定,决定是否支持异议、部分支持异议或驳回异议;
送达裁定:商标局将裁定结果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5. 后续程序:
异议成立: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
异议不成立: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商标注册程序继续进行,被异议商标将被核准注册;
不服裁定: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异议注意事项:
1. 时效性:
必须在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逾期则丧失异议权利。
2. 针对性:
异议理由应具体明确,针对被异议商标本身,而非异议人与被异议人间的其他纠纷。
3. 证据充分:
提供的证据应真实、合法、有效,能充分支持异议理由,尤其是涉及在先权利和恶意抢注的异议。
4. 程序合规:
按照商标局规定的方式和格式提交异议材料,确保异议申请书件整洁、清晰,相关证据编排有序、页码对应。
5. 费用支付:
及时缴纳异议申请费用,否则可能导致商标局不予受理或延误审查。
6. 跟进处理:
关注异议进展,及时回应商标局要求的补正或答辩通知,积极参与听证会(如有)。
综上所述,商标异议适用于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法律禁止注册的情形、侵犯自身在先权利、缺乏显著性或存在恶意抢注等行为时。异议程序包括准备材料、提交异议、商标局审查、作出裁定以及后续可能的复审等环节。进行商标异议时应注意遵守时效规定、提供有力证据、遵循程序要求,并密切关注异议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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