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很高的影响力。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58415号“贝壳安心保”商标、第54734769号“贝壳地产”商标近、第55873223号“贝壳房产”商标、第56360386号“贝壳酒店”商标、第7556977号“金贝壳”商标、第22625187号“贝壳智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放弃“不动产经纪”服务,只对其余服务进行复审,因此引证商标五和六不再构成其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一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待引证商标一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后,其将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二、三、四状态不稳定,均已被驳回。
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及旗下贝壳平台部分荣誉资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两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
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178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两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不动产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不动产经纪”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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