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5128144号【化学研究和分析; 生物学研究和分析;】“猿人公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928819号【软件运营服务(SaaS); 计算机编程; 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软件更新; 计算机软件咨询; 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云计算; 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 计算机技术咨询; 网站设计咨询;】“猿人堂”商标
第15952591A号“小猿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由文字“猿人公社”及图形所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猿人堂”、“小猿人”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猿人”,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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