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假设,我在“五香豆”上注册了一个商标“钉冷动”,我也只在“五香豆”上使用,并且为了宣传我的“五香豆”,在线上线下也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
同时,有一家广告公司在3501类似群“广告宣传”等服务项目上也申请注册了“钉冷动”商标,那么我会对他构成侵权吗?不会!因为我卖的“五香豆”和广告公司的“广告宣传”服务内容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并且也不构成《商标法》里规定的任何一种商标侵权的情形。
3502类似群主要是“工商管理辅助业”等服务内容,谁需要注册这些内容呢?以商业咨询、商业管理、中介服务等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才需要注册该类似群。
假如我只卖五香豆,又不给别人做咨询、管理、中介等服务,那我根本就用不到3502类似群的商标,完全可以不注册。
3502里最受关注的应该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谁才需要注册呢?假设我是一个品牌运营公司,张三有一个餐饮商标,李四有一个白酒商标,我设计一套商业模式,并把这俩商标包装打造成炙手可热的品牌,然后让别人来加盟他俩的商标,而所有来加盟的人(包括张三和李四)都要遵守我的商业模式,服从我的管理,这就是所谓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其本质是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是商业管理服务,而不是特许经营活动本身。
再假设我有一个“五香豆”的商标“钉冷动”,我不光自己开连锁专卖店,还找别人来加盟我这个“钉冷动”的品牌,那我需要注册3502里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吗?不需要,我依然只需注册2911类似群里的“五香豆”即可,因为我的行为本质是特许经营活动,是授权商标在其所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只是使用主体进行了扩大,这属于商标权的使用范畴,属于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
即便我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了对加盟商进行商业管理的条款,也是为了实现“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要求而对加盟商的约束,并非3502类似群里“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的服务领域,我将“钉冷冻”商标特许他人加盟使用并非“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的范畴。
所以,假设我在“五香豆”上注册了一个商标“钉冷动”,我也只在“五香豆”上使用,并且还让别人来加盟我的“钉冷动”品牌。
同时,甲公司在3502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项目上也申请注册了“钉冷动”商标,那么我会对他构成侵权吗?不会!因为我的行为是特许经营活动,而不是对特许经营的管理。
3503类似群主要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销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内容,其重点是“替他人”,而不是为自己。
谁需要注册该类上群呢?假设我是开超市的,我超市里面卖的全是别人的商品,这就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销售”,我就只需注册3503类似群就可以了。
而假设张三有雪糕的商品想进我的超市,那么张三只需注册雪糕的商标就可以,不需注册3503类似群的商标。
商场、商城、超市、菜市场等才需要注册“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销售”等项目,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等这些线上平台的服务内容主要就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所以这些线上平台才需要注册3503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同理,假设我在“五香豆”上注册了一个商标“钉冷动”,我也只在“五香豆”上使用,并且走超市的渠道进行销售。
同时,甲超市在3503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销售”等服务项目上也申请注册了“钉冷动”商标,那么我会对他构成侵权吗?不会!
当然,假设我只是卖坚果的,除了29类,其他类别如果想注册的话,当然也可以注册,这并没有限制,并且多注册一些类别也有诸多好处。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