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假设,我在“五香豆”上注册了一个商标“钉冷动”,我也只在“五香豆”上使用,并且为了宣传我的“五香豆”,在线上线下也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

同时,有一家广告公司在3501类似群“广告宣传”等服务项目上也申请注册了“钉冷动”商标,那么我会对他构成侵权吗?不会!因为我卖的“五香豆”和广告公司的“广告宣传”服务内容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并且也不构成《商标法》里规定的任何一种商标侵权的情形。

3502类似群主要是“工商管理辅助业”等服务内容,谁需要注册这些内容呢?以商业咨询、商业管理、中介服务等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才需要注册该类似群。

假如我只卖五香豆,又不给别人做咨询、管理、中介等服务,那我根本就用不到3502类似群的商标,完全可以不注册。

3502里最受关注的应该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谁才需要注册呢?假设我是一个品牌运营公司,张三有一个餐饮商标,李四有一个白酒商标,我设计一套商业模式,并把这俩商标包装打造成炙手可热的品牌,然后让别人来加盟他俩的商标,而所有来加盟的人(包括张三和李四)都要遵守我的商业模式,服从我的管理,这就是所谓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其本质是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是商业管理服务,而不是特许经营活动本身。

再假设我有一个“五香豆”的商标“钉冷动”,我不光自己开连锁专卖店,还找别人来加盟我这个“钉冷动”的品牌,那我需要注册3502里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吗?不需要,我依然只需注册2911类似群里的“五香豆”即可,因为我的行为本质是特许经营活动,是授权商标在其所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只是使用主体进行了扩大,这属于商标权的使用范畴,属于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

即便我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了对加盟商进行商业管理的条款,也是为了实现“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要求而对加盟商的约束,并非3502类似群里“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的服务领域,我将“钉冷冻”商标特许他人加盟使用并非“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的范畴。

所以,假设我在“五香豆”上注册了一个商标“钉冷动”,我也只在“五香豆”上使用,并且还让别人来加盟我的“钉冷动”品牌。

同时,甲公司在3502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项目上也申请注册了“钉冷动”商标,那么我会对他构成侵权吗?不会!因为我的行为是特许经营活动,而不是对特许经营的管理。

3503类似群主要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销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内容,其重点是“替他人”,而不是为自己。

谁需要注册该类上群呢?假设我是开超市的,我超市里面卖的全是别人的商品,这就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销售”,我就只需注册3503类似群就可以了。

而假设张三有雪糕的商品想进我的超市,那么张三只需注册雪糕的商标就可以,不需注册3503类似群的商标。

商场、商城、超市、菜市场等才需要注册“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销售”等项目,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等这些线上平台的服务内容主要就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所以这些线上平台才需要注册3503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同理,假设我在“五香豆”上注册了一个商标“钉冷动”,我也只在“五香豆”上使用,并且走超市的渠道进行销售。

同时,甲超市在3503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销售”等服务项目上也申请注册了“钉冷动”商标,那么我会对他构成侵权吗?不会!

当然,假设我只是卖坚果的,除了29类,其他类别如果想注册的话,当然也可以注册,这并没有限制,并且多注册一些类别也有诸多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