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就临沂星宁手套有限公司(下称星宁公司)获得授权使用的“星宁XINGNING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获得支持后,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下称星宇公司)针对星宁公司发起的商标侵权诉讼日前也有了新进展。
10月28日,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经过星宇公司长期使用,其“星宇”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星宁公司作为同省、同行业经营者,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赔偿星宇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开支共计4.5万元。
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是否侵权各执一词
1992年,在山东省潍坊市的四间民房里,星宇公司创始人用一台缝纫机开启了织梦之旅。
30多年来,该公司将“为全球亿万劳动者保驾企服快车”作为企业使命,主导或参与制定了多项国家标准,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获批“中国安全防护手套生产研发基地”国家级平台,日产各类浸胶手套550余万双、一次性丁腈手套年产能逾100亿只,产品销往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中国企服快车显示,2012年以来,星宇公司先后获准注册了第8664568号“星宇XINGYU及图”商标、第12083874号图形商标、第12102352号“星宇XINGYU”商标、第15148411号“星宇XINGYU及图”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涵盖防事故用手套、耐酸手套、工业用X光手套等商品。
同时,该公司还持有核定使用在手套(服装)等第25类商品上的第1737109号“星宇XINGYU”商标,该商标于2002年注册公告,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与星宇公司相隔300公里的临沂市,星宁公司于2016年注册成立。
该公司经临沂市平邑县众诚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某授权使用第38314138号“星宁XINGNING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20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防事故用手套、耐酸手套、工业用防X光手套、防火手套等商品上。
除了上述商标外,常某某还在第25类的手套(服装)、滑雪手套、连指手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星宁XINGNING”与“星宁XINGNING及图”商标。
2021年11月,星宇公司针对常某某注册的“星宁”系列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2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对相关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常某某不服相关裁定,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某的“星宁”系列商标与星宇公司的“星宇”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于今年6月判决驳回了常某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常某某注册的“星宁”系列商标均已被宣告无效。
其中,今年10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1909期公告,宣告第38314138号“星宁XINGNING及图”商标无效并予以公告。
在针对常某某注册的“星宁”系列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前,星宇公司于2021年8月在星宁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星宁家具生活专营店”购买其生产、销售的半浸PVC浸胶手套并进行了公证。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常某某的“星宁”系列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后,星宇公司随即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星宁公司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根据星宇公司提交的封存实物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的左上角显示有“星宁及图”标识,中部有“半浸PVC浸胶手套”内容,下部印刷有星宁公司的企业名称。
包装袋内有蓝色手套12双,手套背面显示有“星宁XINGNING及图”标识,手套掌面标有汉语拼音“XINGNING”。
星宁公司辩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所使用商标与星宇公司的“星宇”系列商标存在显著区别,而且其系经过常某某授权进行合法、善意、合理使用,在得知第38314138号“星宁XINGNING及图”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便没有继续使用,不能因为该商标被宣告无效而使得此前原本合法的行为转变为侵权行为。
同时,星宁公司表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有限且成本较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处于亏损状态,其并没有在销售中获益。
授权许可不能大意
在这起案件中,常某某授权给被告星宁公司使用的第38314138号“星宁XINGNING及图”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星宁公司在上述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前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了星宇公司商标专用权?星宁公司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某的第38314138号“星宁XINGNING及图”商标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星宁公司在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缺乏正当的权利基础。
该商标的显著部分“星宁”与星宇公司“星宇”系列商标的显著部分在视觉效果、文字构成方面相近,相关商品在生产部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具有较强关联性,星宁公司使用该商标的行为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对星宇公司“星宇”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星宁公司辩称其是基于对第38314138号“星宁XINGNING及图”商标的注册证的合理信赖,从而将其用于所生产的商品,在使用时已经尽到合理审慎义务。
对此,费县人民法院指出,在常某某申请注册第38314138号“星宁XINGNING及图”商标前,星宇公司已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并长期使用“星宇”系列商标并获得较高知名度,星宁公司作为与星宇公司同省、同行业的经营者,在理应知晓上述事实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其所谓的信赖利益不应给予保护。
关于该案的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星宇公司“星宇”系列商标的知名度,星宁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销售数量、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星宇公司因该案维权必然花费的合理费用等事实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5万元。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孙志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提醒其他经营主体,在签订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分析注册商标的稳定性与合规性,不仅要关注在先商标的近似度、显著性及是否存在被禁用的可能性等情形,还要关注商标许可人是否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地囤积商标、以转让商标为业等非正常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形。
孙志峰建议,经营主体应高度重视与商标授权许可方签订的书面许可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不要忽略许可方的承诺保证义务及相应违约责任,比如至少应当在许可合同里明确被许可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撤销等属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违约,被许可方享有解除权,且许可方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应当明确赔偿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范围,以及损失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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