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147430号【白油; 润滑脂; 润滑油; 齿轮油; 导热油; 工业用油脂; 切割油; 润滑剂; 工业用油; 发动机油;】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28793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481703号【工业用油脂; 石油(原油或精炼油); 工业用油; 发动机油; 乳化油; 白油; 传动带用润滑油; 润滑油; 润滑脂; 齿轮油;】商标
第6034889号【发动机油; 车轮防滑膏; 润滑油; 齿轮油; 汽车燃料; 汽车燃料非化学添加剂; 煤; 工业用蜡; 蜡烛; 除尘制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及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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