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共同出资建房不为出售,而是为了获得拆迁补偿款。后被告独自一人领取了80多万元的补偿款欲占为已有,原告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30多万元。
2010年,原、被告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和原告共同建房200平方米,共同投资,开发以后,这20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款共同平分。协议签订后,原告投资6万多元与被告一起建筑了房屋190平方米。2012年,原、被告共同建造的房屋被开发商拆迁,190平方米补偿款80多万元被被告一次性领取。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1、两人不存在合伙建房事实,原告是不是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建房资质,2010年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建房,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
2、即使二人签订合作建房协议,该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是一种合伙法律关系,该协议并未改变被告的宅基地土地用途性质,且开发商在拆迁开发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了征收费用,该协议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被告将拆迁款领取后,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与原告将此款平分。被告不将拆迁补偿款与原告平分的行为违反双方的约定,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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