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只需要提出一份申请,此时审查员也只需要审查一份申请,授予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号,无需再审查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也无需再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逐一授予商标注册(申请)号,降低了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号资源,使商标注册(申请)号更加简练,以便于以后科学分类。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制度,即将原《商标法》的第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并修改为: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从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修订《商标法》的情况来看,修改《商标法》可以达到以下两点目的:
第一,为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成本;
第二,为顺应知识产权发展的需要。
1、《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多数发达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都是采用“一标多类”原则,即同一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
例,德国《商标法》中,商标申请需要提供“商标图样”和“商品和服务清单”等文件;
英国《商标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必须是关于指定的商品或几类商品的注册;
美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专利商标局管理便利,专利商标局局长可以确定商品和服务的分类,但不能限制或扩张申请或注册人的权利。
2、“一标多类”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中请量,节约行政成本
《商标法》,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只需要提出一份申请,此时审查员也只需要审查一份申请,授予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号,无需再审查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也无需再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逐一授予商标注册(申请)号,降低了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号资源,使商标注册(申请)号更加简练,以便于以后科学分类。
按一标一类原则,申请人注册申请同一商标多个类别,不同的类别将由不同的审查员审查,造成工作效率上的浪费,同时由于审查员不同,主观上掌握的标准不同也有可能造成审查结吴的不同。
3、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及代理组织的工作量
一标一类的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交多类别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根据要求制作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向商标局提交多份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代理组织还需要对所有的商标注册申请书进行校验、核对。
在后续续展、变更等情况下,也需要提交多份申请。
在一标多类的情况下,在注册多类时不需要填写多件申请书,只需提交一份注册申请书即可,而注册后的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程序也会简单得多。
4.可以减少商标管理的行政费用
由于注册数量的减少,也可以减少商标管理的行政费用,如减少《商标公告》的印刷、发行费用,减少《商标公告》的页数,减少商标登记簿登记量,减少商标数据库的容量,有利于提高统一的检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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