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件中,不少商标申请人在刚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对其不利的行政裁决时常常不服,但又往往放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放弃理由不是综合分析案件本身的胜诉几率,而是“民告官”怎么可能赢?真的如此吗?
借助大数据,针对商评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文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即以“相同近似”这一理由驳回,研究2018~2019年上半年的573份“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胜诉判决,影响该类案件的14种关键理由,帮助商标申请人更有效地作出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决定。
本文所称“胜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判令被告(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相关理由分为两大类,一是证明“商评委违反行政行为合法性”,二是出现“新证据”。
一、证明商评委违反行政行为合法性
1、理由之“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标识不近似”(即行政行为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
2、理由之“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 (即行政行为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
3、理由之“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
4、理由之“商评委违反法定程序”
二、向法院提交“新证据”
1、理由之“引证商标已过宽展期未续展”
2、理由之“引证商标已被驳回”
3、理由之“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
4、理由之“引证商标因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
5、理由之“引证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
6、理由之“引证商标已经因三年不使用被撤销”
7、理由之“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
8、理由之“引证商标转让至诉争商标申请人名下”
9、理由之“诉争商标转让给引证商标所有人”
10、理由之“引证商标所有人注销部分商品”
小结
通过对以上14种关键理由的梳理与归纳,今后申请人在面对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时,可以沿着上述思路并结合引证商标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在全案分析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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