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图形商标的驳回率是较高的,如果驳回的原因是商标缺乏显著性,则需要提交大量的商标使用证据,用以证明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所以图形商标尽管简单,但是申请人在申请商标之前已经大量使用的,可以通过举证来克服商标缺乏固有显著性的问题。如果商标驳回的原因是有在先的近似商标,则在后续的救济程序中“反转”的难度会更大,必须要“智取”加“强攻”才能增加胜算。
一、所谓“智取”就是要对引证商标采取措施。
如果商标驳回据以引证的在先商标已经注册满三年,经调查未发现该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可以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撤三”),引证商标一旦被撤销,申请商标也就不存在授权障碍了。来自商标局的大数据表明,商标注而不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在商标撤三程序中,商标被撤销的概率在70%以上。所以积极利用商标撤三制度扫除商标注册障碍,不失为化解图形商标授权难的企服快车良策。
二、所谓“强攻”,是指引证商标不满足撤三的条件,只能从正面争辩商标标志不近似。
商标近似判断有比较大的主观性,初审时认定为近似的商标在复审阶段认定不近似的也不乏其数。所以商标遇到被驳回时,还是要积极去走后续的救济程序。因为每个程序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商标注册审查更加注重商标注册秩序的稳定,而在商标评审和后续的诉讼中则更为关注对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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