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在进行商标设计时,会选择一些看起来别致的图形logo或者对一些文字字体进行特殊处理,但倘若这些图形或字体并不是请专人原创——当然不排除设计师偷奸耍滑盗用他人设计的情况——或者直接在网上搜出来即当作标识使用,其往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商标权会与被在先著作权发生冲突。
而一旦坐实该作品是有名正言顺的在先权利人的话,在先著作权往往能够进行抗辩从而使商标权利人丧失商标权。因此,在进行商标设计时就必须要考虑到规避在先权利的问题。那么,
在先权利是什么
在先权利,是一种法律术语,其含义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就商标法的保护范围而言,并非一概保护所有的在先权利。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于在先商标权利已然作出了规定,而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依然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因此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外的其他民事权利或权益。包括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在先的其他民事权利,如肖像权,甚至一些在先新型权利,如域名等,都可以称之为在先权利。
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也并不仅限于已经明确得到保护的“权利”,还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客体的“利益”——譬如一些角色名称,不是著作权的客体,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在先权利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在先权利制度的存在,其目的在于保护在先权利对象所蕴含的商誉、影响力或者号召力,避免商标申请人利用这种信誉迅速推销商品或服务,防止搭便车的行为。
如何避免商标申请注册侵害他人在先权利
首先,不管你的商标是文字还是图形,只要是经过设计的,第一需要保证的就是其原创性。
倘若是网络上随便找来的设计,或者看哪个合意就直接拿来当做商标使用,是有非常大的风险构成侵权的,一旦原创作者出示证据指正,很有可能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局,前期对商标的经营和投入都算白费了。
其次,应该具备主动、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认识到对标识的保护是多维的、多客体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也不应只拘泥于商标保护,可以同时进行其它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具全面性、深广度的保护壁垒。
譬如,如果商标图案是经过专人设计的,只要能满足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艺术作品。那么,在标识设计完成时,首先可以对其进行著作权登记。
而如果设计过的商标图案有美感、能进行工业化复制生产、并且能作为包装设计用于产品的外包装,还可以将整个包含该标识图案的外观设计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时效性更强、申请时间更短,可以在商标获得授权之前,先获得一定的保护。从而坐拥又一项在先权利。
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主要体现「商标法」的规定中,在先权利的法律效力主要企服快车面表现为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无效等事由。
另企服快车面则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事由。因此,商标申请人与其草率行事造成无意侵权,不如谨慎保护,尽可能地提早保护齐全,把在先权利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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