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指立法部门为了保护股权变更前后的所有股东合法权益以及公司外部债权人等相应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求相关义务人在公司股权转让后履行的变更登记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的效手段。股权转让经依法登记公示后,具有对抗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般同时发生,而先成立、后生效的合同主要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我国《公司法》对于普通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无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
因此,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所以,批准登记是这类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人的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者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但是所附条件应当合法,不能将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作为所附的生效条件。
股东名册变更或者工商登记变更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并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或者工商登记变更就不可能进行,因此,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或者工商登记变更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上是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另外,我国法律法规对股权的变更登记和审批手续作了规定,股权的变更登记、审批手续与股权转让存在一定的关联,对股权转让的效力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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