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服快车律师专业解答:假冒专利行为是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宣传某产品(或技术),或者实施专利许可、签订技术合同等商业活动中,将非专利产品(或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方法)的行为,该违法行为本质上是因错误的专利标识标注而引发的,因此,某行为是否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与标注的专利标识有直接关系。
一项合法的专利标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主体应当是有权主体;第二,行为载体应当是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资料,以及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三,行为形式合规;第四,标注时间合法。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 均属于不规范的专利标识标注,并有可能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
案例:
某市知识产权局到甲药店进行市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一种药品上标注有“本品外观专利:
20093×××××××.×”字样。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核对,20093×××××××.×号专利权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年费已终止。
经查,药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时间晚于专利终止时间,甲药店是乙公司一家连锁分店,在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
分析与评述
甲药店销售专利权已终止的上述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甲药店虽是乙公司设立的连锁机构,但由于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经营,故以甲药店为处罚对象,下达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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