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审查其农民工两类账户是否符合专款专用,是否存在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等情况。
根据《保证金规定》第24条以及《办法》第2条规定,农民工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否则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追究其法律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人民法院可对两类账户中超出部分资金采取冻结、划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
根据《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此举意味着两类账户在实务操作中还是可以被法院采取类似轮候查封效果的措施以限制账户内资金的流转。
但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法官往往难以甄别农民工两类账户中的具体收支情况,有关单位也可能提供非银行出具的账户明细、或者通过特定筛选仅提供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的部分银行流水来混淆视听,办案法官缺乏可操作的监督依据,同时也缺乏专业的审计、会计知识,如何确认专款专用已是十分困难。
更遑论是具体审查账户项下工程是否完工、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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