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在第35、43类别上申请注册“炭火舔”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驳回了该商标的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案件思路
我司分析认为:首先,“炭火舔”为臆造词,无法赋予商品或服务普遍认知的含义,不可能传递误认的信息。
其次,申请商标与申请人行业密切联系,申请人赋予其特定内涵,贴合企业发展心愿,该商标具有合理来源。
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体现的含义与指定的服务内容差距较大,申请商标并未作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最后,无论是服务提供者还是消费对象都具备一定的常识或生活经验,不会仅根据商标对指定服务进行判断,故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产生误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在驳回复审中,对于文字本身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驳回理由,需要结合文字本身的性质、含义、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现实情况及人们的常识等方面综合对其进行判断,而上述案件正是从以上几方面综合进行分析后,得出“炭火舔”并非是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词汇,从而顺利初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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