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 2020 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第二条规定,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个体工商户在 2020 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 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 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 纳。
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 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 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5 月 1 日至本公告发 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 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发布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五期)》第 7 问“我是一家个人 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是否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规定的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中明确,不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规定,个人所得税延缓 缴纳政策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因此,老张作为投资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享受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申报期个人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文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仅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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