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由于商标是消费者的心理财产,消费者是商标的基本决定因素,因此,消费者是商标是否驰名的最终因素,上述各种因素对于商标是否驰名可能都是相关的,但却可能都不是决定性的,商标是否驰名要综合多种因素判定,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巴黎公约》尽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但却没有规定任何驰名商标认定的规则。
《TRIPs协议》第16 条第2款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即"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
世界各国商标法大多没有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但也有一些商标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美国《兰哈姆法》.该法第43条(c)款规定:
"在决定一个商标是否显著和驰名时,法院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但不限于此;(A)该商标固有的和取得的显著性的程度;
(B)该商标在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广度;
(C)该商标的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和广度;
(D)该商标使用的贸易地区的地理范围;
(E)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渠道;
(F)该商标在商标所有人和请求禁令针对的人的贸易地区和贸易渠道内的知名度;
(G)第三者对该相同或相似商标使用的性质和范围;以及(H)该商标是否已依据1881 年3月3日的法案,或1905年2月 20日的法案,或在主注册簿上注册。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发布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第2条第1款规定了"需考虑的因素",该款规定:
(1)在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时,对能据以推断该商标是否驰名的任何因素,主管机关均应予以考虑。
(2)主管机关尤其应当考虑向其提交的含有能据以推断该商标驰名或不驰名的信息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以下信息的因素:
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了解或认知程度;②该商标任何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③该商标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在交易会或展览会上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所做的广告、宣传和展示;④ 能反映该商标使用或被认知程度的任何注册或任何注册申请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⑤该商标成功实施商标权的记录.尤其是为主管机关认定驰名的程度;⑥ 该商标的相关价值。
(3)以上标准因素是用以帮助主管机关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指导性因素,而非作出认定的前提条件。
更确切地说,在每一案例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取决于该案例的特殊情况。
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全部因素都相关。
在另一些案例中,可能部分因素相关。
在此外一些案例中,可能一个因素也不相关,而据以作出认定的可能是未在本款第2项中列举的其他因素。
此种其他因素,可能会单独地或与本款第2项中列举的一个或多个因素一起,具有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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