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商号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就是上述两方面应注意的,即商号的法律定义和定性没有明确;商号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商号是企业以及其他商事主体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的显著特征与个性而使用的名称,是不能与商业主体分离的一项无形资产.由于目前的种种原因—市场经济的趋利性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地域性商号与商标构成要素的趋同性我国商号管理的分散性、立法的缺陷性商号与商标产生冲突,面对种种冲突,我们只有冷静分析,认真对待,客观处理方能真正实现商号的法律保护.即在遵循制止混淆原则、在先合法权利优先原则和权利衡平原则的前提下,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现商号、商标的一体化保护;
(2)改革商标与商号行政机关管理体制;
(3)制定区际冲突法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对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上述所提到的解决冲突之方法基本都是要通过立法的,而面对当下尚未立法情况下如何暂时缓解矛盾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驰名商标,由于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第10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管理机关撒销.根据该条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扩及企业名称.但可见这种保护是侧重于对商标权的保护,商号权的保护仍然弱小,而对商号与商标的统一保护,只能通过对现行法律的解释来暂且完成.更为棘手的是,如"欧美大地"之类的商号权纠纷似乎只有通过立法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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