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商业活动中或者出于商业目的,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非在商业活动中或出于商业目的,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比如,行为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绘画参赛作品中使用了注册商标标识,但视具体情形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的商业信誉,如商业竞争对手在其私下散布的宣传品中误导公众和消费者将他人注册商标与价高质差相联系的行为.此外,商标注册人或者未注册商标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其商标的行为,一般也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此类违规使用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主要通过行政规制手段来解决.
从性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既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危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甚至是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认识这种双重违法性,可以使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商标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从形式上讲,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同时,商标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的发生虽然千差万别,但其行为的具体表现具有一定的类型性.了解和认识这种构成性、类型性,可以使我们更加准确地把握和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需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第一,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注册商标,既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一开始使用商标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但事后得到其许可或追认,或者是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理不问、表示默认,这种行为不存在违法.
第二,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具体可表现为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的减少,因制止侵权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标信誉度降低遭到消费者投诉等.
第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如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实施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第四,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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