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退税函证管理办法》。出口退税部门向出口企业供应商的税务机关发函,调查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接收税务机关应从实际出发,查对答复,以达到协助发送方办理退税业务的最终目的。
税务通信应提供哪些信息?
正常情况下,税务局已经沟通过,购买方需要提供的材料有采购合同、进项发票、货运发票、付款凭证、入库单。
正常情况下,税务局已经沟通过,卖方需要提供的资料是销售合同、货运发票、输出发票、收货凭证、发货单。
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电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由寄信、复信税务机关内部职能部门指定。完成寄信和回复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对于函证,采用挂号信或快件邮寄,不得委托企业及其他涉及函证的非税务部门人员代为填写和邮寄。
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形的,退税机关应当发函出口企业供货方税务机关调查。在收到回复前,暂不办理未结免税业务。
1、在出口退税审批过程中,出口货物来源被发现存在疑点。
2.退税评估分析后,发现仍有异常情况。
3.对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有疑问。
4.对于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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