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作品的使用权法律有什么限制吗?当然也有一定限制,甚至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这种限制比其他作品使用的限制范围要更广一些。这就涉及到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和“默认许可”。
我认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12 项合理使用大部分情形也适用网络作品。在这些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他如计算机等网络设备自动产生的作品复制(使用)等,也应当作为合理使用范围。一般来说,规定为合理使用可考虑因素有:
作品使用的目的及性质,如是为商业营利还是为个人学习研究、公众使用的图书馆为收藏而复制等;作品的性质,如是小说还是时事新闻或是法律文件等;所使用部分在作品中的质量和所占比例;对未来潜在市场与价值的影响等等。除此之外,对网络作品使用权,还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对此进行了规定: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因此,日常生活中传个电影,分享个歌、贴几张图片的行为是不侵犯网络作品使用权的,只要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都是没有构成侵权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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