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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具体表现有:
1。
完全不履行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没有出资,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一)拒不出资,是指设立协议或者股份认购协议成立并生效后,股东拒绝按照规定出资;(2)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
如:所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露,所出资的不动产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前毁损、灭失;(3)虚假出资是指声称已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的欺诈行为。
比如,通过制作没有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对账单,或者通过制作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4)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验资后抽逃实缴的出资,其性质也是欺诈。
2.不完全履行是指股东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足额缴纳所需款项,包括货币出资不足,实物出资、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确定的价格。
3.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和瑕疵出资。
(1)迟延出资是指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未办理实物等财产权转移手续。
(2)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中的权利或物的瑕疵,如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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