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别人已申请的商标作为自己公司的字号是否侵犯别人的商标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将别人已申请的商标作为自己公司的字号是否侵犯别人的商标权?
其中,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由此认定此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是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
二是行为人将所使用的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名称字号;
三是将相关企业名称或字号在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表示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
四是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者结果。
具体举个实际的例子来说明:
……根据公证书中所附照片及二审法院补充查明的事实显示:A公司生产的管材的外包装前端标有未注册的“双J”商标,中间为“PVC-U管材”字样,最后位置标注有A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箱和网址。
“A管业有限公司”这十个字排成一行,字体、大小、形式、颜色均一致,字体较中间的“PVC-U管材”更小、更细。
对于A公司的上述行为,即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外包装上标注其企业名称“A管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XX”商标权的问题,裁判如下:
在B公司通过公证程序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A公司标注了其企业名称的全称“A管业有限公司”,且该企业名称的标注采取了字体统一、颜色一致的方式,并未对其中的“XX”二字进行突出使用,亦未使“XX”二字产生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
据此,二审法院所作江西伟星公司在其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企业名称全称的行为未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认定并无不妥。
实际案例中的情况各不相同,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例和证物情况进行分析,才能判定是否产生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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