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客户咨询源小印,自己3年前在淘宝上购买了某商城的源代码,搭建了一个商城,后来忘记删除了,最近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客户的疑惑是:我通过淘宝、闲鱼等正规平台购买的软件源代码,也会被判侵权么?
答案是肯定的,在详细讨论之前,我们先看看裁判文书公开的部分判决书:
具体到法律法条,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构成侵权,需要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通过淘宝、闲鱼购买的软件,除非卖家可以证明其销售的软件已经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否则就必然会构成侵权。
更何况,软件不同于一般商品,除了付费购买后,还要提供被授权的设备ID或域名IP等。
正因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责任。
计算机软件不适用合理使用抗辩。
首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限定了使用主体为个人,且限定了已经发表的作品,且该发表的内涵是指公开发表,即个人可以通过公开途径获得涉案作品的复制品。
显然该条款不适用于未公开源代码的商业软件。
其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的前提是至少合法拥有一套软件复制品,由此才会有使用访问的限制,即只能“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
因此,在未购买正版软件前,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源代码不符合该条款的免责条件。
当然,虽然侵权成立,但司法过程中,软件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交易对价及善意情况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进行“合法来源”抗辩,如抗辩成功,则仅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权利人合理维权开支的法律责任。
使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抗辩时,需要重点证明主观上的善意和客观上的合法来源。
所谓主观上的善意是指自身并未使用盗版软件的恶意,而且支付了同类软件市场价值的合理对价;所谓客观上的合法来源是指需要证明涉案软件确实来自于举证的第三方,且需要披露第三方的真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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