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启动条件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包括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宣布企业破产、制定破产财产变价计划、变价、清算和终止程序。
一、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依照《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还能力。这是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破产清算有三种情况: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申请、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
(一)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清算公司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保管。
2、债权债务清单,要求不能遗漏,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3、资产清单,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三、公司清算后可继续经营吗
公司清算期间,公司关系存续,但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所以公司清算后,不能继续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