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家公司的程序非常容易,但很难经营一家公司,特别是现在经济环境很差,许多公司破产,然后需要清算,所以申请强制清算材料?以下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申请强制清算材料
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应当提交清算申请。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事实和理由。
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解散的原因和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公司解散后已成立清算小组清算,但债权人或股东故意拖延清算,或其他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证据。
二、对清算程序有异议如何救济
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核定是公司清算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和程序,公司清算组应当实事求是,如实认定。
在实际操作中,因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定问题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有的是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证明材料有问题,有的是清算组核定的方法有问题。
在这个申报和核定过程中,债权人处于劣势地位,应引起重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寻求救济。
(一)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
(二)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三)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三、什么叫司法清算程序
(一)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阶段的工作
如前所述,接管破产企业是清算组成立后的首要职责,《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在宣告企业破产同时便宣布成立清算组,公布清算组成员名单和清算组职责,并书面通知清算组成员所在单位。
由于在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政府对此已作了必要的准备,因此,在宣布成立清算组后,清算组马上能进驻破产企业,投入工作,正式接管破产企业。
(二)破产清算组在清理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
破产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即进入破产清理阶段,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负有管理的义务,这一管理义务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保管破产财产,这是清算组的日常工作之一,目的在于防止破产财产受到人为或意外的损失;二是清理破产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清理,以最终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打下物质基础。
《贯彻意见》第五十六条就规定:“清算组接管企业后,应组织企业留守人员和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的实有财产总额。”可见,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有助于维持破产企业的完整性。
(三)破产清算组在评估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
评估是破产财产变现和分配的准备工作,也是破产财产变现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确定破产财产后,变卖前先要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估价或评估。
由于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可能存在生产经营,以及由于清算组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取回权和债权,同时在清算过程中,可能也会因为支付必要的破产清算费用,这都会使破产财产发生变化,从而使企业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与清算工作进入评估阶段时出现差异,因此,为了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必须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评估。
评估结果是破产财产处理时确定价格的依据,是分配破产财产的前提和依据。
(四)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变现处理阶段的工作
在破产财产清理和评估工作完成后,清算组应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理,也就是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方式出让给他人而转化为金钱财产的过程。
因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因而只有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后才能实现金钱分配,从而决定变价是破产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实际上也是财产清算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
(五)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及破产程序终结阶段的工作
破产财产分配是指为了清偿债权人各自提出的确定债权由清算组将属于破产财产变价后所得到的金钱,按照清偿的顺序,以一定的比例,平等地进行清偿的程序,它是破产财产清算阶段的最后工作,也是整个破产程序的最终目标的之所在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