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每天都会有新企业,也可能因管理不善而濒临破产,等待清算或重组。那么,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企服快车财税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

所谓破产清算,是指清算组在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所谓的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债权人就不能强迫破产企业承担债务。法律允许同一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重组计划,延期偿还债务,停止支付股息,暂停支付债务资本,只支付利息,减少无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三、破产重组方案表决方式

对于如何分组,我国破产法采用了强制分组的原则,分组的标准由法律规定,不能加以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可以看出,要按照不同的债权进行分类,享有同类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一个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