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破产程序中,如果义务人不按期付款,行政机关为促使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将强制执行滞纳金,但在实践中,由于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滞纳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那么如何处理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滞纳金呢?下面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
一、破产重组及破产清算滞纳金处理
关于企业破产滞纳金、罚款的申报和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款等有关费用,债务人在受理破产案件后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准》(国家税务函[2008]号。1084)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包括税收及其滞纳金。
因此,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只应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计算,破产案件受理后不应计算税收滞纳金。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破产企业欠税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作为破产债权申报,滞纳金和税收享有税收优先权。在我国破产法中,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被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
二、清算所得税
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与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
第一,清算过程中处置一切资产产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技术转让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技术转让转让业务是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但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仍应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也不计入清算所得,因为这两项收入不属于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所得。
第二,清算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发生清算业务也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即使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适用过渡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发生清算业务,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也不能适用15%、20%或其他优惠税率,而应一律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清算企业在清算前,因购买国产设备应享受的抵免税额或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税额尚未执行到期的,应允许纳税人从清算所得税额中减去上述应享受的抵免税额。因为投资抵免税额不是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而属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应享受但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因此应允许其在清算过程中享受。
第四,创业投资企业在清算前,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规定的,其投资额70%尚未完全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将其余额抵扣清算所得。
三、公司申请强制清算需要哪些费用
清算由股东大会决定。清算费用,具体包括:
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4、清算委员会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
5、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催收债务差旅费;(6)其他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
财产总额包括流动资金、不动产、知识产权等,清算后财产总额是清偿债务后公司所得的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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