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公司清算只有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时才会发生,但如果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相关机关可以进行强制清算。因此,接下来,企服快车财税小编将向您介绍如何指定强制清算组及其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强制清算如何指定清算组?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者因法院宣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的清算。

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和股东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申请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清算需要哪些材料?

(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拟留)。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拟留)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三)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原件一份拟留)。

(四)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原件一份拟留)。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原件一份拟留)。

(六)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原件一份拟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三、公司合并还需要清算吗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不需要进行清算。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并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