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合同纠纷也是常有的事,合同的某企服快车有可能对于纠纷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同意对方提出的解决法院,管辖权异议大家应该都了解清楚是什么情况,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都是需要有关部门通过书面的形式做出裁定的。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口头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怎么处理。
一、什么是口头合同纠纷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二、什么是口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三、口头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怎么处理
有人认为,本案属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被告不得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笔者认为,被告在应诉期间,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首先,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依职权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实行审理,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的裁判。
对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应当服从,但是,当事人对法院的指定管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表示接受或提出异议。
本案的指定管辖是原告申请回避后形成的,被告尚未行使过权利。
其次,允许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是程序公正的外在体现。
有人认为,指定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在指定时已经考虑了公正审判的因素,当事人再提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意义,只是无谓的延长了诉讼期间。
笔者认为,只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当事人才能够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程序权利,进而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
允许当事人对指定管辖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维护。
另外,上级法院依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指定的过程中,可能因为没有听取被告的意见,所做的指定裁定也存在不太合理的地方,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再给上级法院一个纠正的机会,避免让被告产生合理性怀疑。
另外,我国民诉法对指定管辖的案件,没有规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那么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究竟是向接受指定的法院提还是向作出指定的法院提呢?法院接受异议后,程序上又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当事人应向接受指定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可提出上诉;如果异议成立,接受指定的法院则不能改变上级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辖,而应报请上级法院裁定是否变更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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