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员工应当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当按照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高支付年限为12年。
一、公司破产后员工的补偿是多少?
公司破产后,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础,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串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从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至少30天。即要有30天以上的时间,但最多三个月。法院就可以这样公告;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天内,债权人必须来登记,逾期不予受理。即法院公告登记的时间期限只要超过30天,就算合法有效。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串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立法例
关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安排,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一)合并制
美国、英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做区分,两者平等清偿,故称之为合并制。日本将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并称为“财团债权”,根据其破产法,财团债权包括:
1.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付出的裁判上的费用;
2.依国税征收法及国税征收条例可以征收的请求权;
3.破产财团的管理、变价及分配费用;
4.因破产管理人就破产财团实施的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
5.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请求权;
6.于委任终止或代理权消灭后,因急迫的必要行为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请求权;
7.因请求对方履行双务契约而负担的债务;
8.因破产宣告而有双务契约的解约申请时,至其终止间发生的请求权;
9.破产人及其所抚养人的补助费。英国、美国、法国等其他国家立法所采用的表述不同与日本的“财团债权”。如法国规定为“程序开始后合法发生的债权”,但都是将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合并规定,所规定范围与日本所谓“财团债权”范围大体相当。
(二)分别制
德国新破产法与我国新破产法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进行了区分而分别规定。德国新破产法(《支付不能法》)第53条规定,应当以支付不能财团优先清偿支付不能程序费用(破产费用)和其他财团债务(共益债务)。第54条规定,支付不能程序费用是指支付不能程序的诉讼费用以及临时支付不能管理人、支付不能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及垫款。第55条规定,财团债务包括下列债务:
1.因支付不能管理人的行为而设定的,或以其他方式因管理、变价及分配支付不能财团而设定的,但不属于支付不能程序费用的债务;
2.由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但以其履行是为支付不能财团的利益而被请求或是为支付不能程序开始之后的时间而进行为限;
3.支付不能财团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
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也采用了分别制,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95条规定下列各款为财团费用:
1.因破产财团的管理、变价及分配费用;
2.因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需的审判上的费用;
3.破产管理人之报酬;
4.破产人及其家属之必要生活费及丧葬费。
第96条规定下列各款为财团债务:
1.破产管理人关于破产财团所为行为而生之债务;
2.破产管理人为破产财团请求履行双务契约而生的债务,或者因破产宣告后应履行双务契约而生的债务;
3.为破产财团无因管理而生的债务;
4.因破产财团不当得利所生的债务。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仅规定了破产费用,而没有规定共益债务,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做了区分,并赋予了不同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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