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宣告破产后,就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这时候就涉及到企业的债权债务分配的情形,对于财产分配前的财产权属很多人并不了解,那么破产财产分配前属于谁?下面就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破产财产分配前属于谁

从我国《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看,推导出破产人对破产财产享有所有权则更为合理。

《破产法》第28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其中的第二项为: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这里的“取得”财产即指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既然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还能对一些财产取得新的所有权,例如对原有财产之法定孽息或天然孽息(即收益)的所有权,那么破产企业对产生孽息之原有的破产财产当然也应当享有所有权,否则新取得财产便没有了法律依据。

而且,法律在此明文规定,是破产企业而不是破产债权人或清算组享有取得财产的权利。

此外,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后如有剩余(尽管这种情况甚少发生),仍应归破产人所有,由其管理、处分;国外自然人破产时自由财产的存在等,都说明尽管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的财产权利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但仍然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在清算组的职责中,尤其是对破产企业或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里,没有存在、使用信托这个概念。

清算组(包括债权人会议)不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信托人。

我国的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对人民法院负责。

立法虽然要求清算组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但它并不对债权人和破产企业承担信托法上的责任,这与判例法国家中的信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是不同的。

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等,不影响破产企业对其财产继续享有所有权。

虽然在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处置其财产的权利被禁止行使,企业的管理机关和法定代表人代表、管理企业的权利也由清算组接替,但企业仍然是其财产的所有者。

二、企业破产中哪些债务是优先偿还的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

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

三、破产的公司可以接手吗

破产的公司是可以接手的,公司破产后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协商的,可以进行破产的重整或者破产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