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取回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所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而不是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取回。
一、破产取回权的有关法律规定
破产取回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包括:《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破产法取回权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维护财产所有人和控制权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不会因其占有人的破产程序而动摇甚至丧失,也不会因债务人的财产由破产经理接管而将该财产列为破产财产,并纳入债权人的共同范围。
司盟企业服务部提醒您,取回权行使的结果是将标的物与管理人的战友分离,恢复被取回权人的占有。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含了什么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公司破产提前1个月告知方式
公司解散要提前通知员工,并且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进行书面通知的,就要支付代通知金,要是提前了三十天通知的,即便是口头通知的也不需要支付。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