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无法承受相应的压力,导致破产,所以你知道破产清算组的建立和组成吗?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企服快车财税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破产清算组的成立和构成

各国破产法无一例外地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选择主体,但主要有以下形式:

首先,法院选择,即法院待命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国家认为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独立行使破产案件的审判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影响,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只能向法院提出异议。

中国实际上采用了这种做法;

二是债权人会议选择,即债权人选择破产管理人。

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认为,破产程序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负责破产清算的机构应当由债权人会议选择;

第三,债权人会议的选择与法定权力机关的指定相结合,主要是债权人会议的选择。

债权人在一段时间内未能选择破产管理人的,由法定机关任命破产管理人。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破产财产的范围确定如下: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

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

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三、公司破产程序是什么

1、提出整顿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三个月内,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被申请的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法律规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应有清偿债务的期限、数额及要求减免的数额请求。

3、和解协议的讨论

在全体债权人召开的会议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进行讨论、表决,一旦通过,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即发布整顿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4、制定整顿方案

企业主管部门见到整顿公告后,应协助企业拟定整顿方案,并交企业职工大会讨论,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持整顿工作。

5、企业整顿情况的监督

拟破产的企业进入整顿阶段,其整顿的情况由企业职工大会和债权人进行监督,负责整顿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职工大会和债权人会议报告整顿情况。

对企业整顿的过程,职工大会和债权会议应作全程监督,监督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和解协议,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移财产或非正常压价出售财物、放弃债权等不法行为,如发现有不法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6、裁决整顿结果

企业经和解整顿后,能按和解协议解决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按协议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公告终止破产程序,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反之公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